二十八、第一審職務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法院(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視為撤回其訴。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職務法庭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8條》,第一審職務案件報結的情形包括: 一、裁定移送:訴訟的全部,經由法院裁定移送至具有受理訴訟權限的法院(管轄法院)。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的管轄權不屬於該法院,根據原告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裁定駁回:訴訟的全部,經由法院裁定駁回。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在法院的審理中被裁定駁回,即結案。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的全部,經為終局的判決。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經過完整的審理程序後,法院做出終局的判決,即結案。 四、撤回起訴:訴訟的全部,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視為撤回其訴。 例如,如果原告在一審職務案件中依法撤回起訴或發生法定原因視為撤回起訴,即結案。 五、和解成立:訴訟的全部,經職務法庭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通過職務法庭的和解試行達成和解協議,即結案。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的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的繼續審判請求被法院裁定駁回,即結案。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 例如,如果一審職務案件有多個訴訟或請求部分,根據以上各款情形逐項處理完畢,即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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