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始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根據《司法院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條,如果某年度的案件在以後的年度中仍未結案,則仍要使用原始的卷宗號碼。根據給定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件或資訊與第3條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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