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三十三、再審案件之報結,準用第二十八點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文本,找不到關於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3條" 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