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強制執行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移送:全部移送管轄法院。 (二)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併案執行:有二以上執行名義,就同一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案併前案執行。 (四)聲請人聲請撤回強制執行。 (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處分裁定送達於相對人。 (六)職務法庭就強制執行案件,發函囑託行政機關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6條,強制執行案件在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報結: (一)全部移送:將全部強制執行案件轉交給另一法院管轄。 (二)裁定駁回:對於聲請強制執行的全部內容,法院做出了駁回的裁定。 (三)併案執行:當一個相對人對於兩個或更多的執行名義提出了強制執行的聲請時,後面的案件可以併入前面的案件進行執行。 (四)聲請人撤回聲請:聲請人自行撤回對於強制執行的聲請。 (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當有一個對強制執行案件的假處分被送達給相對人時。 (六)職務法庭委託行政機關或一般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職務法庭可以發函給行政機關或一般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他們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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