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二十一點至前點規定報結時,經院長核可後准報「他結」。
這個問題所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屬於細部實務規定,並非國家法律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有關這個規定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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