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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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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二十一點至前點規定報結時,經院長可後准報「他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所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屬於細部實務規定,並非國家法律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有關這個規定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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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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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二十一點至前點規定報結時,經院長核可後准報「他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