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及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備共同訴訟或合併之要件,而作為數案分別辦理者,其一用原卷宗號數,其餘另立卷宗號數。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若有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的訴訟,即使經過分別辯論和裁判,仍然被視為一個案件,都要使用原卷宗的號碼。然而,如果由於共同訴訟或合併的要件不齊全,而需要分開辦理的案件,其中一個案件要使用原卷宗的號碼,其他案件則需另外建立卷宗號碼。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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