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法官或檢察官有數人,而未全部同時移送者,仍作為數案分別計數。
依照文中提到的資料,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條,當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到多位法官或檢察官,且未全部同時移送的情況下,仍需將其視為多個案件分別計數。根據此規定,即使涉及相同的違法失職行為,只要涉及的法官或檢察官不同,仍需分開計數處理。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假設有一個違法失職案件涉及到三位法官,分別為A、B、C。如果案件只移送了法官A和B,並未移送法官C,則根據第6條的規定,這將被視為兩個不同的案件進行計數。因此,這兩個案件將被分開計數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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