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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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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合併使用證明書: 一、有關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含鄰接各有關地號)。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合併使用申請圖。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3條,公有畸零地和公有裡地的鄰地所有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相關土地的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鄰接的相關地號)。 2. 建築線指示(定)圖。 3. 合併使用申請圖。 至於核發證明書的具體要點,則由主管機關另外制定。根據這項條例,鄰地所有權人可以提出申請,並附上相關文件,以獲得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這些文件包括土地的所有權狀、相關登記文件、建築線指示圖和申請圖。然而,具體的核發要點則由當地的主管機關另外制定,可能因地區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1.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13 條。 2. 高雄市政府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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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13 條規定:「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 一、有關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