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 一、有關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含鄰接各有關地號)。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合併使用申請圖。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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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 一、有關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含鄰接各有關地號)。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合併使用申請圖。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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