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情形,經調處二次不成立者,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預繳承買價款及相關費用,申請主管機關辦理徵收出售或標售。前項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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