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前條調處事宜,主管機關得設畸零地調處會,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程序如下: 一、審查申請人所規劃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各權利人意見,促成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議價之方式達成買賣或其他合併使用之合意。 前項調處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第一項畸零地調處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11 條,該法條涉及畸零地的調處程序。具體條文如下: 1. 主管機關可以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為處理前條(指第 10 條)的調處事宜,並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處。 2. 調處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審查申請人所規劃的合併使用土地的最小面積、寬度和深度,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 - 估算合併土地附近的市價,徵詢各權利人的意見,促成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公開議價,以達成買賣或其他合併使用的協議。 3. 在調處期間,若有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 4. 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畸零地調處會的設置要點進行另行制定。 根據上述法條,主管機關可以設立畸零地調處會,通知相關畸零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處。調處過程中,應審查申請人的合併使用土地的最小面積、寬度和深度,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同時,該法條要求估算合併土地的市價,徵詢各權利人的意見,並促成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公開議價,以達成買賣或其他合併使用的協議。此外,若在調處期間有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畸零地調處會的設置要點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另行制定。 繁體中文法律參考資料: -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高雄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law.kcg.gov.tw/Publish_Content.aspx?n=EA351518C5285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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