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處理前條調處事宜,主管機關得設畸零地調處會,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程序如下: 一、審查申請人所規劃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各權利人意見,促成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議價之方式達成買賣或其他合併使用之合意。 前項調處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第一項畸零地調處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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