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所有權人與同屬畸零地之鄰地所有權人,無法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達成協議時,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一、需合併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及現況圖各十七份,表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通訊地址。 四、公告土地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之概估。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 六、未能自行達成協議說明書。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同屬畸零地之鄰地所有權人無法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申請調處時,需檢附以下文件:一、需合併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二、相關土地地盤圖及現況圖各十七份,表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四、公告土地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之概估。五、建築線指示(定)圖。六、未能自行達成協議說明書。 依據參考資料,一個範例可以是一個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就合併使用土地達成協議,於是他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處,並附上所需的文件,包括合併土地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相關地盤圖及現況圖、相關人姓名和通訊地址、公告土地現值和市價概估,以及建築線指示圖和未能達成協議的說明書。這些文件將協助主管機關評估並處理合併使用土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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