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同屬畸零地之鄰地所有權人,無法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達成協議時,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一、需合併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及現況圖各十七份,表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通訊地址。 四、公告土地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之概估。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 六、未能自行達成協議說明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