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建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前,經地政機關完成分割登記者,於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時,得准予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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