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前,經地政機關完成分割登記者,於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時,得准予建築。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9條的條文,如果一塊建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被區域計畫法規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者在都市計畫中被劃定為工業區,並且在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之前已經經過地政機關完成分割登記,且符合附表四所規定的最小寬度和深度,那麼可以准許在這塊基地上進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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