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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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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位於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前,經地政機關完成分割登記者,於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時,得准予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9條的條文,如果一塊建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被區域計畫法規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者在都市計畫中被劃定為工業區,並且在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之前已經經過地政機關完成分割登記,且符合附表四所規定的最小寬度和深度,那麼可以准許在這塊基地上進行建築。

  • 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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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9 條規定:「建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