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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畸零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符合附表三規定者,准予建築: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 前項情形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者,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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