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如下: 一、位於依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建築基地。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基地。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第 3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如下: 一、位於依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建築基地。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基地。 根據以上資料,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適用於依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的建築基地,以及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的建築基地。這意味著該自治條例中的規定和限制僅適用於上述特定類型的土地使用。然而,這句陳述並未具體提到本條例的其他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釋義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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