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1.08.16制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如下: 一、位於依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建築基地。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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