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順序 (一)職務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為審查:1.審判權之有無。2.不受理原因之有無。3.免議原因之有無(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以下簡稱審理規則二Ⅱ、三四、三五、七三、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再準用行政訴訟法十二之二)。 (二)職務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於指定期日前,應先審查下列事項,或為相關之處置: 1.職務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於作成移送裁定前,並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當事人就職務法庭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時,職務法庭應先為裁定,並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審理規則二Ⅱ、七三、準用公務員懲戒法九九再準用行政訴訟法十二之二Ⅱ、Ⅴ、Ⅶ)。2.為查明是否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 (1)依據書狀審查其移送程序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期間命補正。如移送機關不遵期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職務法庭應依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逕為不受理判決(審理規則三五)。又懲戒案件,不徵收裁判費,故不生命補正繳納裁判費之問題。 (2)職務法庭為懲戒判決、不受懲戒判決或免議判決前,宜先調查本案是否有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如被付懲戒人確已死亡,應逕為不受理判決(審理規則三五Ⅰ?)。 3.為查明是否有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四九Ⅵ): (1)被付懲戒人前曾受懲戒之紀錄,或調閱相關案卷,以查明本案受移送懲戒行為,與前案是否屬同一行為,並已受懲戒判決確定(本法四九Ⅵ?)。 (2)被付懲戒人是否已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本法四九Ⅵ?)。 (3)受移送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之期間,是否已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各別懲戒處分得科處期間(本法四九Ⅵ?、五二)。 (4)受移送懲戒之同一行為之刑事或行政罰紀錄或調閱相關案卷,以判斷受移送懲戒行為情節是否輕微,其已受或不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如予懲戒是否顯失公平,而無須再予懲戒(本法四九Ⅵ?)。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職務法庭在審查懲戒案件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在審查順序方面,職務法庭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審查:首先查明是否有審判權,其次查明是否有不受理的原因,再次查明是否有免議的原因。該法條還提到,職務法庭應在指定期日之前,先審查或進行相關處理。 在具體審查事項方面,職務法庭在審查前應先審查是否具有受理權限,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其無受理權限,則應根據職權裁定移送案件至有受理權限的機關,當事人應有機會表達意見。如果當事人對職務法庭是否有受理權限有爭議,職務法庭應先作出裁定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另外,職務法庭在審查前還需查明案件是否存在不受理的情況,例如移送程序是否合法等。同時,還需調查是否存在免議的情況,這需要查明被付懲戒人是否有過往受到懲戒的記錄,以及確定懲戒行為是否與之前的案件相同,並且已經確定了懲戒判決。職務法庭還需查明被付懲戒人是否已經被褫奪公權,以及是否已逾過懲戒期限。另外,還需要查詢是否有相關的刑事或行政罰紀錄,以判斷是否需要再進行懲戒。 總的來說,職務法庭在審查懲戒案件時需要依照法規進行審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2. 公務員懲戒法 3.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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