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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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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定義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職務處分,係指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法官人事處分(本法四七Ⅰ②、五三Ⅰ)。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職務監督,係指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職務監督,即職務處分以外,職務監督權人就具體事件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法官所為之監督行為,包括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指之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等(本法四七Ⅰ③、十九Ⅰ)。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職務案件,係指職務法庭審理之法官不服職務處分案件、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及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但不含懲戒案件(本法四七Ⅰ②、③、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有以下幾項名詞定義: 1. 職務處分:根據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行政處分,包括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法官人事處分。這些處分都是針對法官的職務情況所做出的決定。 2. 職務監督:根據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所指的職務監督,指的是除了職務處分外,法官監督權人對特定或可特定的法官進行的監督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言行不當以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等。 3. 職務案件:指的是職務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包括法官對職務處分不服的案件、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的案件,以及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的案件。這些案件不包括懲戒案件。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考試法院職務類科考古題,司法人員考試委員會,2018年4月

  • 法官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免職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審判獨立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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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名詞定義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職務處分,係指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