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意程式 職務法庭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蓋章者,應請其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準用行政訴訟法五七、五八、五九)。 (二)裁判費應請當事人依後附之職務法庭職務案件裁判費一覽表繳納;遇有應納數額不明者,送請審判長指示(準用行政訴訟法九八、九八之一、九八之三、九八之五)。 (三)如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者,仍應收受,而於書狀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四)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之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注意程式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當事人遞送的書狀如果不符合程式,例如住居所未明確記載或未經合法簽名和蓋章,應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如果未提供必要的繕本副本,也同樣進行補正(準用行政訴訟法57、58、59條)。 二、裁判費應要求當事人按照附表繳納職務法庭職務案件裁判費;如果遇到應繳金額不明確的情況,應請審判長指示(準用行政訴訟法98、98-1、98-3、98-5條)。 三、如果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仍然應該接受書狀,並在書狀上粘貼註明原因,以便法官注意。 四、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根據聲請案件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的情況,不收取裁判費。 以上是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的解釋。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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