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又無同居人或受雇人等可以交付文書,如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其得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者,應即照行,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遷徙者,執達員應詢明其所遷之處所,前往送達或報告職務法庭(準用行政訴訟法七一至七四)。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的第49條關於送達方法的規定如下: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9條,當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無法與應受送達人會晤且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等可以交付文書時,若可以在其他地方與應受送達人會晤,可以在該處所進行送達。如果可以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的情況下,應立即執行,遇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遷徙的情況下,執達員應詢問應受送達人的新地址,前往送達或向職務法庭報告(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1至74條)。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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