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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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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八一):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了公示送達的情形,職務法庭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進行公示送達,並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一)當事人的送達處所不明。 (二)對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進行送達無效。 (三)在外國進行送達,無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或已預知按照該條規定進行將無效。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法院對因不明住所或其他事實,即表示不泊任何上狀書具等等,應按照以聲明或頒佈公告之方式,或以報紙或公告於公告處所,經公告三十日,依聲明或頒佈公告等等公示的方法,送達該當事人。 以上的例子和參考資料與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的公示送達有關。

  • 公示送達名詞
  • 送達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治外法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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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五十一、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準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