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八一):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了公示送達的情形,職務法庭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進行公示送達,並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一)當事人的送達處所不明。 (二)對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進行送達無效。 (三)在外國進行送達,無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或已預知按照該條規定進行將無效。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法院對因不明住所或其他事實,即表示不泊任何上狀書具等等,應按照以聲明或頒佈公告之方式,或以報紙或公告於公告處所,經公告三十日,依聲明或頒佈公告等等公示的方法,送達該當事人。 以上的例子和參考資料與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1 條的公示送達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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