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送達方法者,準用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準用行政訴訟法五九、八三、一五六及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六Ⅲ、一五三之一及三○五Ⅷ)。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當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訴訟文書的送達時,應遵守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的法規有行政訴訟法第59、83、156和176條,以及準用的民事訴訟法116條第3項、153之一條及305之8條)。 根據以往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些法規已經被適用於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訴訟文書送達的情況。這些法規確立了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訴訟文書送達的效力,並確定了各項具體的辦法和程序。 由於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的特點,根據第52條,在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訴訟文書的送達時,應以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為準。這意味著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訴訟文書送達時,需要遵守行政訴訟法第59、83、156和176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被提及,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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