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職務處分之停止執行 (一)職務處分案件訴訟繫屬中,職務法庭認為原職務處分或異議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二)職務處分案件於起訴前,如原職務處分或異議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職務法庭亦得依受職務處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三)停止執行之裁判: 1.關於停止執行之聲請,職務法庭應先從程序上審查該聲請是否合法,如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則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2.職務法庭為停止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聲請人對於有停止執行必要之事實,亦應釋明。如司法院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一六Ⅳ)。 3.職務法庭是否為停止執行裁定之判斷,應審酌職務處分對當事人法官之個人權益及憲法上保障法官之審判獨立,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其急迫情事,並衡量停止執行於司法之整體公益有無重大影響。 4.如認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認聲請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停止原處分或異議決定之效力、原處分或異議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一六Ⅴ)。 5.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職務法庭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一八)。
根據提供的資料,第五十三條所提到的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就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 職務處分案件訴訟繫屬中,如果職務法庭認為原職務處分或異議決定之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況,可以依職權或受職務處分人聲請的方式來裁定停止執行。 2. 職務處分案件在起訴前,如果原職務處分或異議決定的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況,職務法庭也可以根據受職務處分人的聲請來裁定停止執行。 3. 停止執行之裁判: - 職務法庭應先審查聲請是否合法,如果有不合法之處可以修正的,審判長應命定期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則判決為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在做出停止執行裁定之前,職務法庭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另外,聲請人也應當釋明有關停止執行必要的事實。如果司法院已根據職權或聲請停止執行,則應以駁回聲請為裁定。 - 停止執行裁定的判斷應考慮職務處分對法官個人權益和憲法上對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是否有急迫情事。同時,也應權衡停止執行對整體司法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 - 如果認為停止執行聲請沒有理由,職務法庭應裁定駁回。如果認為停止執行聲請有理由,應依據裁定停止原處分或異議決定之效力、原處分或異議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的全部或部分來裁定。 - 如果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況變更,職務法庭可以根據職權或聲請來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 根據以上資料,根據第53條規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時,需要注意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的相關事項,包括合法審查聲請、徵詢當事人意見、考慮法官權益和審判獨立、審慎判斷是否停止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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