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遇有下列情事,經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必要時,得以新聞稿發布新聞: (一)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之民、刑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回應或澄清媒體報導本院相關議題。 (三)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四)其他重大突發事故,認有主動發布必要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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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遇有下列情事,經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必要時,得以新聞稿發布新聞: (一)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之民、刑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回應或澄清媒體報導本院相關議題。 (三)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四)其他重大突發事故,認有主動發布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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