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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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遇有下列情事,經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必要時,得以新聞稿發布新聞: (一)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之民、刑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回應或澄清媒體報導本院相關議題。 (三)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四)其他重大突發事故,認有主動發布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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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2條,最高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發布新聞稿: (一)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社會關注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 範例參考:最高法院針對涉及公眾關注的刑事案件,如殺人、貪污等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新聞發布。 (二)回應或澄清媒體對最高法院相關議題的報導; 範例參考:最高法院就媒體對於其司法改革措施的報導進行回應或澄清。 (三)發布最高法院舉辦的重要活動的相關新聞; 範例參考:最高法院舉辦法學研討會或法官培訓課程時,發布相關新聞稿。 (四)其他突發事故或事件,認為有必要主動發布新聞的情況。 範例參考:最高法院參與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時,發布相關新聞稿。 以上解釋僅為參考,具體解釋應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2條的官方文件。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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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