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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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第二點所列情形,而有召開記者會必要時,得召開記者會。 記者會之舉行,由書記官長召集、協調。書記官長於必要時,得指定主任、科長一人代行。 記者會之召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記官長室應事先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媒體記者時間、地點、主持人及議題。並通知政風室、文書科、事務科、法警室及相關科、室。 (二)記者會原則上於四樓會議室舉行,遇會議室另有他用時,得另覓適當場所舉行。 (三)事務科負責整理場地及檢查音控設備、提供攝影記者所需電源設備,若需使用投影設備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應會同資訊室辦理;記者會開始前,協助引導記者進入會場,並全程錄音、攝影。 (四)相關業務科、室,應事先準備文字參考資料,送相關發言人核閱後,於記者會前送至會場,供記者參閱。 (五)政風室應注意記者會會場之安全維護。 (六)法警室應派員協助政風室維護會場安全及秩序。 執勤法警於記者進入本院時,應檢查記者證,非記者不得進入記者會會場。 (七)記者會後,事務科及資訊室應將攝影帶轉成光碟,併同文字參考資料送文書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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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4條,當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為有必要召開記者會時,可以召開記者會。召開記者會的舉行由書記官長召集和協調,必要時可以指定主任或科長代行。記者會的召開方式如下: 1. 書記官長事先應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媒體記者有關記者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和議題,並通知相關科室。 2. 記者會原則上在四樓會議室舉行,若該會議室有其他用途時,可以另找適當場所舉行。 3. 事務科負責整理場地和檢查音控設備,提供攝影記者所需的電源設備。若需要使用投影設備或其他資訊設備,需與資訊室一同辦理。開始記者會前,協助引導記者進入會場,並全程錄音和攝影。 4. 相關業務科室應提前準備好文字參考資料,經相關發言人核閱後,送至會場供記者參閱。 5. 政風室應注意記者會場地的安全維護。 6. 法警室應派員協助政風室維護會場的安全和秩序。執勤法警應在記者進入最高法院時檢查記者證,非記者不得進入記者會場。 7. 記者會結束後,事務科和資訊室應將攝影帶轉成光碟,並連同文字參考資料送至文書科存查。 根據上述資料,最高法院對於召開記者會的程序和相關職責有詳細的規定,以確保記者會的順利進行和資料的提供。政風室和法警室則負責會場的安全維護和秩序維護。這些措施可以保障新聞發布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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