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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第二點所列情形,而有召開記者會必要時,得召開記者會。 記者會之舉行,由書記官長召集、協調。書記官長於必要時,得指定主任、科長一人代行。 記者會之召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記官長室應事先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媒體記者時間、地點、主持人及議題。並通知政風室、文書科、事務科、法警室及相關科、室。 (二)記者會原則上於四樓會議室舉行,遇會議室另有他用時,得另覓適當場所舉行。 (三)事務科負責整理場地及檢查音控設備、提供攝影記者所需電源設備,若需使用投影設備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應會同資訊室辦理;記者會開始前,協助引導記者進入會場,並全程錄音、攝影。 (四)相關業務科、室,應事先準備文字參考資料,送相關發言人閱後,於記者會前送至會場,供記者參閱。 (五)政風室應注意記者會會場之安全維護。 (六)法警室應派員協助政風室維護會場安全及秩序。 執勤法警於記者進入本院時,應檢查記者證,記者不得進入記者會會場。 (七)記者會後,事務科及資訊室應將攝影帶轉成光碟,併同文字參考資料送文書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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