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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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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室。 (二)政府資訊經裝訂或遮蔽者,不得拆散或揭除。 (三)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之抄錄或影印等重製行為,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五)政府資訊使用完畢後,應照原狀交還專責人員或存放原來處所。 (六)不得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及檳榔或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七)不得喧嘩、躺臥、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經專責人員勸阻無效者,得立即中止其閱覽,必要時,得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視情節移送權責機關,由閱覽人負民、刑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5條規定了閱覽政府資訊時應要注意的事項。根據此條規定: 一、閱覽者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室。 這表示閱覽者不可以將閱覽到的政府資訊帶出閱覽室。 二、政府資訊經裝訂或遮蔽者,不得拆散或揭除。 這表示如果政府資訊已經被裝訂或遮蔽,閱覽者不可以拆散或揭除。 三、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之行為。 這表示閱覽者不得在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上添註、修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 四、政府資訊之抄錄或影印等重製行為,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這表示在抄錄或影印政府資訊時,閱覽者應留意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五、政府資訊使用完畢後,應照原狀交還專責人員或存放原來處所。 這表示在閱覽結束後,閱覽者應將政府資訊照原狀歸還給專責人員或放回原本的位置。 六、不得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及檳榔或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這表示在閱覽過程中,閱覽者不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做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的行為。 七、不得喧嘩、躺臥、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這表示在閱覽過程中,閱覽者不應喧嘩、躺臥、妨害秩序或做其他不符合閱覽目的的行為。 此外,如果閱覽者違反上述規定,專責人員勸阻無效的話,專責人員可以立即中止閱覽,必要時可以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可能將情節移送權責機關,閱覽者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p-3-3-9.htm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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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 5 條規定:「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