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閱覽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 6 條規定,閱覽人在抄寫卷宗資料時,只能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這意味著閱覽人在進行抄寫時,不得使用筆記型電腦或其他大型電子設備。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辦法(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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