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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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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覽人於閱覽室複印資料,以自行操作影印機複印為原則。操作時,應依專責人員指導。 複印政府資訊,不論複印成效如何均以複印頁數合計其總金額,由閱覽人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7條,閱覽人在閱覽室複印資料時,原則上應自行操作影印機進行複印,並應按照專責人員的指導進行操作。複印政府資訊時,無論複印成果如何,複印費用應按照複印的頁數總和計算,並由閱覽人按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支付相應費用。 在這裡所引用的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7條,並不特定指出任何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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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 7 條規定:「七、閱覽人於閱覽室複印資料,以自行操作影印機複印為原則。操作時,應依專責人員指導。 複印政府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