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閱覽人於閱覽室複印資料,以自行操作影印機複印為原則。操作時,應依專責人員指導。 複印政府資訊,不論複印成效如何均以複印頁數合計其總金額,由閱覽人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費。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7條,閱覽人在閱覽室複印資料時,原則上應自行操作影印機進行複印,並應按照專責人員的指導進行操作。複印政府資訊時,無論複印成果如何,複印費用應按照複印的頁數總和計算,並由閱覽人按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支付相應費用。 在這裡所引用的最高法院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作業閱覽須知第7條,並不特定指出任何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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