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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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 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之各法院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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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發給對象規定,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應發給現職的法官,以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的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和候補法官。根據過去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了解到,該法規的適用對象為各法院的法官,並明確列舉了現職、年度中退休、資遣和死亡的法官。這些資料可作為釋義的參考依據。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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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