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第 2 條
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 (一)本款所稱最近二年,指自遷調當年度法訓所司法官班學員結訓分發日起回溯二年。 (二)本款所稱通知,指自律會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作成「建議限期改善」決議所為之通知書及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處分。 (三)符合本款規定之法官,如於遷調當年度遷調志願最後變更截止日前已就指定事項徹底改善,且其截止日前一個月之未結案件數低於同院辦理同類案件法官未結案件平均數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予以遷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遷調的定義及裁量基準如下: 一、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的情況。 - 指的是在遷調當年度法訓所司法官班學員結訓分發日起回溯二年的時間段內。 - 通知是指律會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做出的「建議限期改善」決議之通知書,以及各法院院長根據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做出的處分。 - 符合這項規定的法官,如果在遷調當年度遷調志願最後變更截止日前已完全改善指定事項並且在截止日前一個月的未結案件數少於同院辦理同類案件法官未結案件平均數,可以考慮視情況進行遷調。 參考資料: - 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 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