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第 7 條
七、其他 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優先調動者,不受本項之拘束。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依法回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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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七項則進一步規定了其他不予遷調的情況。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優先調動者和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不受第七項的拘束。其中,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指的是在調任期間屆滿後根據法律規定回任的法官。 參考資料: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司法院發布 2.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 3. 《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 4. 《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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