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第 6 條
六、符合本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認定程序。 (一)由自律會或相關機制開會認定是否依本項規定,建議限制案件承辦法官之遷調。各法院院長得依前揭建議意見提出限制其遷調之建議並陳報本院。 (二)前揭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案件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之。 (三)各法院認定法官因符合本項規定而限制其遷調前,應給予該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各法院認定法官因符合本項規定而限制其遷調,應將結果及理由通知該法官;因符合第一款規定而限制其遷調,亦應將案號及承辦法官姓名陳報本院相關業務廳。 (五)各業務廳如認定前揭各法院陳報之建議認定有誤,得檢附具體理由函請該法院再酌;如因業務視導或其他管道知悉有依第一款規定限制承辦法官遷調之必要而漏未陳報之情形,得發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促請該法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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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各款所定,不予遷調的定義及裁量基準有以下內容: 一、根據第一款,法官遷調改任的建議限制案件承辦法官之遷調,需由自律會或相關機制進行開會認定是否依本項規定。各法院院長可以根據這些建議意見提出限制法官遷調的建議並報告本院。 二、根據第二款,該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如果沒有案件的話可以不召開,必要時也可以加開。 三、根據第三款,各法院在認定法官符合本項規定但限制其遷調之前,應該給予該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 四、根據第四款,各法院在認定法官符合本項規定但限制其遷調之後,應將結果及理由通知該法官。此外,如果限制是因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也應將案號和承辦法官的姓名陳報本院相關業務廳。 五、根據第五款,如果業務廳認為前述各法院陳報的建議判斷有錯誤,可以附上具體理由函請該法院再次考慮。如果業務廳在業務監督或其他管道中發現有依第一款規定限制承辦法官遷調的必要但漏未陳報的情況,可以發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促請該法院注意。 根據上述法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各款明確了限制法官遷調的程序和相關要求。在進行遷調時,各法院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審議和通知相關人員。具體的遷調決定應基於相應的情況和理由,如有需要,相關機構和部門可以進行相關調查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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