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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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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符合本款規定之法官,應於法定繼續服務期間屆滿後始能遷調,不因其所提研究報告之審結果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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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不予遷調的定義及裁量基準是根據法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尚未屆滿繼續服務的法官符合此規定,必須在法定繼續服務期滿後才能進行遷調,不會因為其研究報告的審核結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11)

  •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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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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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 5 條規定:「五、依法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符合本款規定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