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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第 5 條

五、依法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符合本款規定之法官,應於法定繼續服務期間屆滿後始能遷調,不因其所提研究報告之審結果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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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不予遷調的定義及裁量基準是根據法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尚未屆滿繼續服務的法官符合此規定,必須在法定繼續服務期滿後才能進行遷調,不會因為其研究報告的審核結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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