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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 第 4 條

四、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或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院內現辦事務。 (一)本款所稱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指各法院依各級法院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訂定之相關規定。 (二)符合本款規定之法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予以遷調: 1.連續辦理專業案件或任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二年以上。 2.積極清理積案著有成效。 3.遷調當年度遷調志願最後變更截止日前一個月之未結案件數低於同院辦理同類案件法官未結案件平均數,且無遲延案件。 4.自願性辦理民、刑事、專業案件或任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按:所謂專業法庭或專股,係指為辦理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案件而設置之庭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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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系教授你所提供的參考內容,我無法找到該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的具體定義和裁量基準。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有關這項法律條文的詳細解釋或範例。因此,我無法逐條釋義該法條。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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