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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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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請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加倍徵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9條,當事人聲請作成公證書並請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時,公證費用將按照該法規定的規定加倍徵收。具體而言,當事人需支付加倍的費用來完成公證程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證書的正確性和法律效力,同時為執行程序提供適當的保障。例如,如果當事人請求公證一項具有逕受強制執行性質的法律行為,並且載明了該行為的相關內容,則該公證程序所需的費用將被加倍徵收。這向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證明文件,可以在未來的執行程序中擔當重要的證據角色。

  • 法律行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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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9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請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加倍徵收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