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請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請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加倍徵收費用。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9條,當事人聲請作成公證書並請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時,公證費用將按照該法規定的規定加倍徵收。具體而言,當事人需支付加倍的費用來完成公證程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證書的正確性和法律效力,同時為執行程序提供適當的保障。例如,如果當事人請求公證一項具有逕受強制執行性質的法律行為,並且載明了該行為的相關內容,則該公證程序所需的費用將被加倍徵收。這向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證明文件,可以在未來的執行程序中擔當重要的證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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