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公證書或其附屬文書之正本繕本或節本者,每百字徵收抄錄費二角,不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翻譯費每百字徵收二角至四角,由法院酌定,未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1條,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公證書或其附屬文書之正本繕本或節本時,應按每百字徵收抄錄費。抄錄費為每百字二角,若不滿百字則按照一百字計算。另外,翻譯費用則根據法院的酌定依每百字二角至四角不等收取,同樣如果不滿百字則按照一百字計算。 參考資料:公證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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