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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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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公證書或其附屬文書之正本繕本或節本者,每百字徵收抄錄費二角,不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翻譯費每百字徵收二角至四角,由法院酌定,未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1條,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公證書或其附屬文書之正本繕本或節本時,應按每百字徵收抄錄費。抄錄費為每百字二角,若不滿百字則按照一百字計算。另外,翻譯費用則根據法院的酌定依每百字二角至四角不等收取,同樣如果不滿百字則按照一百字計算。 參考資料:公證費用法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節本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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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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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公證書或其附屬文書之正本繕本或節本者,每百字徵收抄錄費二角,不滿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