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之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之規定。
依據公證費用法第24條,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之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推事書記官旅費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其中,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法院或審判長准予訴訟救助的情形下,審判長可以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受救助人暫時免付律師酬金。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即包括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所需支付的旅費及相關費用。當公證人及佐理員需要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其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法院或審判長的酌定進行支付。至於公證人及佐理員旅費的具體規定則需參考民事訴訟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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