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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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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之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證費用法第24條,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之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推事書記官旅費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其中,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法院或審判長准予訴訟救助的情形下,審判長可以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受救助人暫時免付律師酬金。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即包括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所需支付的旅費及相關費用。當公證人及佐理員需要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其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法院或審判長的酌定進行支付。至於公證人及佐理員旅費的具體規定則需參考民事訴訟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的規定。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民事訴訟費用法法規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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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24 條規定:「公證人及佐理員出外執行公證職務之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推事書記官旅費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