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律規定適用特種刑事審判程序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由軍事或軍法機關審理之案件,除軍人為被告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審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 前項案件,由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審理之。但係危害民國漢奸違反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之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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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適用特種刑事審判程序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由軍事或軍法機關審理之案件,除軍人為被告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審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 前項案件,由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審理之。但係危害民國漢奸違反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之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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