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規定適用特種刑事審判程序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由軍事或軍法機關審理之案件,除軍人為被告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審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 前項案件,由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審理之。但係危害民國漢奸違反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之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理之。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條規定,依法律規定適用特種刑事審判程序之案件,以及本條例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由軍事或軍法機關審理之案件,除軍人為被告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審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 根據以上法規,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主要的目的是確保特殊刑事案件適用特殊的訴訟程序。特殊刑事案件指的是依照特種刑事審判程序法律規定需要特定的程序來審理的案件,例如涉及國家安全、漢奸、戰時軍律違反或妨害軍機等案件。根據該條例,這些案件將由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審理,但對於危害民國漢奸違反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之案件,則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理。 範例: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危害民國漢奸違反戰時軍律或妨害軍機,則該案件將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審理。例如,如果有人被控告協助敵對勢力並妨害我國軍機,該案件將由高等法院或分院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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