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司法警察官署依前項規定移送之案件,以提起公訴論,法院得逕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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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司法警察官署依前項規定移送之案件,以提起公訴論,法院得逕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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