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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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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司法警察官署依前項規定移送之案件,以提起公訴論,法院得逕行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條規定了在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時應該記載的事項。第一項要求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第二項規定要記載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並指明所犯法條。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司法警察官署依照這些要求移送給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進行審判。 這是一篇有關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條的解釋。根據這個條例,當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時,必須在移送書上記載被告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或居所等,以及案件中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法院辨認被告並進行審判。這個條例也規定,根據這些記載的資料,法院可以直接對案件進行審判。 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13)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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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