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於法院時,應用移送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司法警察官署依前項規定移送之案件,以提起公訴論,法院得逕行審判。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條規定了在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時應該記載的事項。第一項要求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第二項規定要記載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並指明所犯法條。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司法警察官署依照這些要求移送給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進行審判。 這是一篇有關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條的解釋。根據這個條例,當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給法院時,必須在移送書上記載被告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或居所等,以及案件中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法院辨認被告並進行審判。這個條例也規定,根據這些記載的資料,法院可以直接對案件進行審判。 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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