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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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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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法條明確指出了案件管轄的標準是以土地區域為依據。不過,法院的設立、廢止以及管轄區域的劃分或變更並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只是司法行政上的事務分配。所以,當法院管轄區域有變更時,不是關於管轄權有無的問題,而是屬於受理法院的變更。另外,該條例明確表示,關於土地管轄的規定以起訴時為準。而已經合法繫屬於某法院的案件為了節省時間與確保進行順利,通常不會變更管轄。最後,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如果一個法院被分裂為兩個法院時,屬於新法院管轄區域的案件應由何法院終結。根據司法行政上的事務分配,舊法院仍可終結原來繫屬於它的案件,而新法院則繼承了舊法院在管轄區域上的地位,同樣擁有管轄權。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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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