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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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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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以及相關案例,各級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可以依據以下幾點來解釋: 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係以被告機關的公務所所在地為準。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如果被告機關的公務所位於台北市,則該案件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2.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2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在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除非遇到緊急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檢察官只能在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審查職權。因此,對於檢察官對法院裁判的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只能在其所屬檢察署對應的法院提起。 總結來說,各級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主要是以被告機關的公務所所在地為準,以及檢察官所屬的檢察署管轄區域。請注意,這些解釋是根據法規以及判決案例進行推論,並非全面涵蓋所有情況。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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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