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安全秩序維護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法庭內由審判長指揮。 二、法庭外、院宇內由政風室協同法警室加派警力維護。 三、院宇外之公共區域由政風室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助維護。
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時,根據《安全秩序維護措施》第4條的規定,對於安全秩序的維護負有以下的權責區分: 一、在法庭內的安全秩序由審判長負責指揮。 二、在法庭外和法院內的區域的安全秩序由政風室協同法警室加派警力維護。 三、在法院外的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則由政風室聯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助維護。 這些權責的區分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法院的審理過程能夠順利進行,並保障當事人、法官和觀眾的安全。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法院網站-安全維護-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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