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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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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 ┌─┬──────┬─────────┬──────┬────┐│類│辦法 │適用項目 │適用例稿號數│備註 ││別│ │ │ │ │├─┼──────┼─────────┼──────┼────┤│壹│一、裁判正本│一、前經第一審及第│現行民事電腦│併請注意││、│ 送達當事│ 二審訴訟程序之│例稿 CV0201 │參閱貳之││通│ 人,應切│ 上訴抗告、再│;附有調卷者│三、四、││常│ 實依照「│ 抗告事件,經本│,則為現行民│五項。 ││訴│ 最高法院│ 院裁判全部駁回│事電腦例稿 │ ││訟│ 民事庭書│ 者。 │CV0202。 │ ││程│ 記科書記├─────────┼──────┼────┤│序│ 官送達裁│二、對前經第一審及│〞 │本項僅適││︽│ 判正本應│ 第二審訴訟程序│ │用於前經││卷│ 行注意事│ 之本院確定裁判│ │第一審及││證│ 項」之規│ ,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訴││發│ 定辦理,│ 或聲請再審事件│ │訟程序事││送│ 並將回證│ ,經本院裁判全│ │件。 ││第│ 附卷,檢│ 部駁回者。 │ │ ││一│ 齊全卷及├─────────┼──────┼────┤│審│ 裁判正本│三、對第二審再審之│〞 │本項於未││法│ 四份,函│ 訴判決上訴及聲│ │經第一審││院│ 送原第一│ 請再審裁定抗告│ │訴訟程序││︾│ 審法院。│ 事件,經本院裁│ │者,不適││ │二、應副知原│ 判全部駁回者。│ │用之。 ││ │ 第二審法├─────────┼──────┼────┤│ │ 院並檢送│四、上開一至三所列│〞 │ ││ │ 裁判正本│ 各項訴訟事件,│ │ ││ │ 六份。 │ 經本院自為裁判│ │ ││ │ │ (改判),並全│ │ ││ │ │ 部確定者。 │ │ ││ │ ├─────────┼──────┼────┤│ │ │五、其他聲請等事件│〞 │ ││ │ │ (如聲請回復原│ │ ││ │ │ 狀、聲明異議等│ │ ││ │ │ ),經本院裁定│ │ ││ │ │ 駁回者。 │ │ ││ │ ├─────────┼──────┼────┤│ │ │六、對本院確定裁判│〞 │經本院裁││ │ │ 聲請補充裁判事│ │判予以補││ │ │ 件,經本院裁定│ │充時,另││ │ │ 駁回者。 │ │加送裁定││ │ │ │ │正本一份││ │ │ │ │,請原第││ │ │ │ │一審法院││ │ │ │ │代附入本││ │ │ │ │院卷備查││ │ │ │ │。 ││ │ ├─────────┼──────┼────┤│ │ │七、對本院確定裁判│〞 │經本院裁││ │ │ 聲請更正或依職│ │定更正時││ │ │ 權更正事件,經│ │,同上備││ │ │ 本院裁定駁回,│ │註辦理。││ │ │ 或經裁定更正者│ │ ││ │ │ 。 │ │ │├─┼──────┼─────────┼──────┼────┤│貳│一、裁判正本│一、對第二審判決提│現行民事電腦│ ││、│ 送達當事│ 起上訴事件,經│例稿 CV0301 │ ││通│ 人,應切│ 本院判決發回者│;附有調卷者│ ││常│ 實依照「│ ;對第二審裁定│,則為現行民│ ││訴│ 最高法院│ 提起抗告、再抗│事電腦例稿 │ ││訟│ 民事庭書│ 告事件,經本院│CV0302。 │ ││程│ 記科送達│ 裁定應由原第二│ │ ││序│ 裁判正本│ 審法院更為裁定│ │ ││︽│ 應行注意│ 者。 │ │ ││卷│ 事項」之├─────────┼──────┼────┤│證│ 規定辦理│二、前項上訴、抗告│〞 │ ││發│ ,並將回│ 、再抗告事件,│ │ ││送│ 證附卷,│ 經本院裁判部分│ │ ││第│ 檢齊全卷│ 發回,或部分應│ │ ││二│ 及裁判正│ 由第二審法院更│ │ ││審│ 本十份,│ 為裁定者。 │ │ ││法│ 函送原第├─────────┼──────┼────┤│院│ 二審法院│三、當事人於原第二│〞 │本項僅適││︾│ 。 │ 審法院提起刑事│ │用於該附││ │二、第一、二│ 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件,││ │ 項應副知│ 與該附民事件相│ │以原第二││ │ 當事人或│ 關之各上訴、抗│ │審法院為││ │ 其訴訟代│ 告及聲請事件,│ │第一審者││ │ 理人。 │ 經本院裁判者。│ │。 ││ │三、第三、四├─────────┼──────┼────┤│ │ 項經裁判│四、本案雖經本院裁│〞 │本項所謂││ │ 發回者,│ 判駁回,但由本│ │「另行伸││ │ 應副知當│ 案另行伸出之裁│ │出之裁判││ │ 事人或其│ 判,其中有經本│ │」,即指││ │ 訴訟代理│ 院裁判發回者。│ │一案二判││ │ 人。 │ │ │、三判等││ │ │ │ │,諸如上││ │ │ │ │訴附有再││ │ │ │ │審、抗告││ │ │ │ │、聲請等││ │ │ │ │情形是。││ │ ├─────────┼──────┼────┤│ │ │五、對第二審法院所│〞 │本項於本││ │ │ 為之聲請訴訟救│ │院裁定准││ │ │ 助、停止訴訟程│ │、駁均適││ │ │ 序、聲請法官迴│ │用之。 ││ │ │ 避等裁定抗告事│ │ ││ │ │ 件,經本院裁定│ │ ││ │ │ 者。 │ │ ││ │ ├─────────┼──────┼────┤│ │ │六、對本表貳所列之│〞 │本表「貳││ │ │ 各項本院裁判,│ │」之本院││ │ │ 聲請補充裁判事│ │裁判,指││ │ │ 件,經本院裁定│ │凡發送卷││ │ │ 駁回,或經裁判│ │證時,函││ │ │ 補充者。 │ │送於原第││ │ │ │ │二審法院││ │ │ │ │者。 ││ │ │ │ │經本院裁││ │ │ │ │判予以補││ │ │ │ │充時,另││ │ │ │ │加送裁判││ │ │ │ │正本一件││ │ │ │ │,請原第││ │ │ │ │二審法院││ │ │ │ │代附入本││ │ │ │ │院卷備查││ │ │ │ │。 ││ │ ├─────────┼──────┼────┤│ │ │七、對本表貳所列之│〞 │經本院裁││ │ │ 各項本院裁判,│ │定更正時││ │ │ 聲請更正或依職│ │,同上備││ │ │ 權更正事件,經│ │註辦理。││ │ │ 本院裁定駁回,│ │ ││ │ │ 或經裁定更正者│ │ ││ │ │ 。 │ │ │├─┼──────┼─────────┼──────┼────┤│參│一、裁判正本│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現行民事電腦│民事訴訟││、│ 送達當事│第二審裁判,逕向本│例稿 CV0301 │法第 436││簡│ 人,應切│院上訴或抗告事件,│;附有調卷者│-2 條。││易│ 實依照「│經本院裁判者。 │,則為現行民│本項於本││訴│ 最高法院│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事電腦例稿 │院裁判發││訟│ 民事庭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CV0302。 │、駁回均││程│ 記科送達│判決,兩造訴訟當事│ │適用之。││序│ 裁判正本│人合意逕向本院上訴│ │ ││ │ 應行注意│事件,經本院裁判者│ │ ││ │ 事項」之│。 │ │ ││ │ 規定辦理│ │ │ ││ │ ,並將回│ │ │ ││ │ 證附卷,│ │ │ ││ │ 檢齊全卷│ │ │ ││ │ 及裁判正│ │ │ ││ │ 本十份,│ │ │ ││ │ 函送原地│ │ │ ││ │ 方法院。│ │ │ ││ │二、經裁判發│ │ │ ││ │ 回者,應│ │ │ ││ │ 副知當事│ │ │ ││ │ 人或其訴│ │ │ ││ │ 訟代理人│ │ │ ││ │ 。 │ │ │ │├─┼──────┼─────────┼──────┼────┤│肆│一、裁判正本│ │現行民事電腦│民事訴訟││、│ 之送達,│ │例稿 CV0301 │法第 466││飛│ 依同上規│ │;附有調卷者│-4 條。││躍│ 定辦理,│ │,則為現行民│本項於本││上│ 並將回證│ │事電腦例稿 │院裁判發││訴│ 附卷,檢│ │CV0302。 │、駁回均││制│ 齊全卷及│ │ │適用之。││ │ 裁判正本│ │ │ ││ │ 十份,函│ │ │ ││ │ 送原第一│ │ │ ││ │ 審法院。│ │ │ ││ │二、經裁判發│ │ │ ││ │ 回者,應│ │ │ ││ │ 副知當事│ │ │ ││ │ 人或其訴│ │ │ ││ │ 訟代理人│ │ │ ││ │ 。 │ │ │ │└─┴──────┴─────────┴──────┴────┘附註:一、本案尚未送辦前,先行送辦與本案相關之抗告、聲請、公示送達等事件,經本院裁定後,仍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十八點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發送卷證時,如案卷內有向第一審法院調用之前訴訟程序卷證時,應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民事科因再審事件,以取卷條向書記科調取案卷時,書記科應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案卷移送民事科編分再審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將卷證移送民事科辦理。 四、本便覽表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首先,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第1條,此條列舉了不同類型的事件和對應的適用例稿號數。 - 一、裁判正本送達當事人,是指在上訴、抗告、再抗告等事件中,當事人收到的裁判正本。例如,現行民事電腦例稿CV0201。 - 通常,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官會將裁判正本送達當事人,並附上回證。例如,現行民事電腦例稿CV0202。 - 除了裁判正本之外,有些事件還可能附有調卷。例如,最高法院民事電腦例稿CV0201中提到了附有調卷的情況。 - 最高法院民事庭也會根據相關法令對裁判正本進行更正。例如,當裁判正本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法院可以進行更正。 - 第二條列舉了另一種情況,即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情況。根據該條,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的判決提起第三審的上訴,原裁判法院應根據相應法規進行處理。如果誤將卷宗送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該將卷宗退還原裁判法院,而不應認定上訴為不合法。 - 另外,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的附帶民事訴訟,原裁判法院認為不合法而駁回。即使上訴,上級法院也無法對其進行實體上的審判,而應該認定上訴為無理由並駁回。 - 最後,根據第四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的情況,原裁判法院應根據相應法規處理。如果誤將卷宗送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將卷宗退還原裁判法院,不應認定上訴為不合法。 總之,以上是針對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中所列條款的解釋和相關例子。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上開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合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再審事件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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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第 1 條規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發送卷判便覽表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