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需查看、複製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先備文,由法警室簽奉院長核准後辦理;該畫面複製之檔案(光碟片),應比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辦理,以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當公務機關(構)需要查看、複製錄影畫面內容時,應先備文,經由法警室簽奉院長核准後進行辦理。複製的檔案(光碟片)應按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進行處理,以確保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我所查找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可以是以下之一:根據臺灣檔案法第1條、第17條、第18條第2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第7條、第18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的規定,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且限制公開須有法令為依據,應依照檔案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