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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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畫面內容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約 25 日;對於各項申請調閱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 3 個月,得視個案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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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9條,本院的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畫面內容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約25日。而對於各項申請調閱的畫面內容,原則上保留3個月,但可以視個案需要而延長。這條法規確保了錄影畫面的保存期限,並提供了彈性以符合個案的需求。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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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