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期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行為者,或抗議民眾、媒體記者、訴訟相關人員於本院院區內引發衝突情事,致危害本院人員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移送檢察或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維護措施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在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期間,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行為,或引發衝突情事造成本院人員安全危害或法庭秩序妨害的情況,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將相關人員移送檢察或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障審判的正常進行以及確保法庭安全。例如,假設在一個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開庭期間,有人們聚集在法院周圍引發衝突,導致法庭秩序混亂或法院人員受到威脅,根據這條條款,法院可以將相關人員的案件轉交給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處理。藉此保護法院的運作和法院人員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