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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司法詢問員與專家證人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司法詢問員與專家證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用,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如駕駛自用汽車、機車者,其旅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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