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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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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分案庭長在對於分案有疑義情況下,可以向事務分配小組報請召開會議,以協商和議決事項。 這一規定確立了最高法院內部分案工作的協商程序,讓分案庭長可以請求召開小組會議來對有疑義的分案進行討論和決策。相關資料來源的具體範例不在上述資料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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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