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分案庭長在對於分案有疑義情況下,可以向事務分配小組報請召開會議,以協商和議決事項。 這一規定確立了最高法院內部分案工作的協商程序,讓分案庭長可以請求召開小組會議來對有疑義的分案進行討論和決策。相關資料來源的具體範例不在上述資料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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