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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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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任法官到職日當月一日者,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七成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底案),分四個月平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四個月補分。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一‧二倍。離職前未及抵分完畢之件數,於復任時抵分。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实施要点第12条的规定,针对新到职的法官,有以下分案方式: 1. 初任或复任的法官如果到职日不是当月的第一天,根据到职前三个月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数,按照到职日与当月天数的比例进行分案(不满一件的四舍五入)。 2. 对于初任的法官,会额外分派12件普通案件(底案),按照三个月平均分受。 3. 对于复任的法官,根据其上次离职时未结案件的类别和数量,进行三个月的补充分案。但是补充分案数不得超过到职前三个月法官平均未结案件数。 4. 对于初任或复任的法官,根据其当年度的休假总天数与在本院工作的天数的比例计算停分案件数,停分的期间通过抽签确定排定。 参考资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实施要点(2021年修正),最高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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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日非當月一日者,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月平均分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