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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任法官到職日當月一日者,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七成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底案),分四個月平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四個月補分。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一‧二倍。離職前未及抵分完畢之件數,於復任時抵分。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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