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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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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於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三)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四)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主辦法官調至專庭時,應依其退科之專庭事件件數,補分普通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1條共有四項原則。 第一項原則是主辦法官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時,應於次一分案日將相同字別的事件進行補分。這意味著若主辦法官因故無法處理該案件,下一次分案時需另行分配相同字別的事件給其他法官。 第二項原則是輪辦審查事件結案數未達標準時,每少二件,需補分一件普通訴字事件。這表示如果輪辦審查的事件結案數未達到預訂的標準,每少兩件就需補分一件普通訴字事件。 第三項原則是法官因公或病假連續請假兩個月以上時,可以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假期結束後,因公請假退科的案件應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的案件則需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補回件數。 最後,根據第四項原則,如果當事人撤回事件,則不需進行補分。 這些解釋來自於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1條的文字內容。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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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