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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於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三)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四)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主辦法官調至專庭時,應依其退科之專庭事件件數,補分普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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