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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二)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已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但同一事件辦結後,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抵。 (四)庭長、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裁判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每三件抵分同字別一件。但以判決終結者,每二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五)法官依第八點第(六)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一件。 (六)1.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訴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抗字或聲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七)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八)依第八點第(四)款合併十件以上者,每十件抵分一件;不足十件者,以十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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