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年度休假停分依下列方式為之: 1.以上年度法官每月普通訴字、抗字、聲字事件平均分案件數為停分件數,分別於上、下半年按月停分。 2.各股停分期間抽籤排定,同一庭於同月超過二股停分者,第三股應重新抽籤。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 (二)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請假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限。3.停分者應於下次分案全部減分,當次分案不足減分時,順延至下次分案減分。 (三)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請假日數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計算: 1.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四)第(二)、(三)款之停分件數得合併計算。 (五)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 (六)經本院指派列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法官,於座談會前或會後一個月內,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三件。 (七)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八)調動、離職或退休者,於去職日前一個月停止分受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九)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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